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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湿地保护区为什么不能养鱼?

媒体:内详  作者:内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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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8/2 17:33:31

5月10日,本报刊发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沦为“收租地”》,报道了中央第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下沉河南省焦作孟州市期间,发现在当地的黄河湿地保护区核心区内,存在违法建设经营水产养殖项目长达8年的新闻,引发网友热议。其中不少网友感到疑惑:湿地养鱼条件便利,为何不能建鱼塘养鱼?针对这一问题,记者采访了相关专家。

湿地养鱼会破坏湿地生态系统结构

河南黄河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位于河南省西北部黄河中下游段,横跨河南省4个省辖市,即三门峡市、洛阳市、焦作市、济源市。在焦作市代管县级市孟州市境内的黄河湿地保护区核心区,督察人员发现这里建有1300余亩的鱼塘,现场还随意堆放着废弃的药瓶。据了解,这1300余亩鱼塘不仅平均每年使用饲料2183吨,相关的鱼药投放量也不少。

“养鱼带来的水质污染主要在养殖尾水排放。鱼塘中排出的水水质一般较差。天然的湿地里面有鱼有虾还有水草等各种生物,它是一个复合的生态系统。而鱼塘里面养的鱼种比较单一,生态系统结构也较为单一,为了保证鱼的存活,鱼塘内需要投放大量的饲料。含有饲料和鱼类排泄物的水如果排放到湿地,会造成湿地水体氮、磷等化学物质超标,引起水体的富营养化。像焦作市这种经济性养殖,一般养殖密度比较大,它的影响也会相应加大。”北京师范大学水科学研究院教授丁爱中表示,正常的养鱼,为了防止鱼生病,还会给鱼服用一些抗生素之类的药物,“如果把含有这类药物的水排放出去,对湿地微生态系统也会产生一些影响,会破坏整个湿地生态系统的功能。”

“湿地生态系统结构被破坏以后,也有可能会破坏其他生物的栖息地。”丁爱中说,“例如,有些水鸟喜欢在湿地栖息,如果湿地环境发生了改变,这些鸟的‘家’就遭到了破坏。”

相关法律规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不能养鱼

中央民族大学管理学院彭建教授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然保护区分为核心区、缓冲区、试验区,每个区的功能、用途以及能够允许的人类活动都是有清楚界定的。”

据了解,2003年,国务院批准建立河南黄河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而《条例》最早于1994年10月9日发布,此后又在2011年和2017年分别进行了两次修订。在1994年最初的《条例》版本中,就已经对自然保护区相关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

《条例》明确,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其中,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否则也不允许进入从事科学研究活动。

核心区外围可以划定一定面积的缓冲区,只准进入从事科学研究观测活动。缓冲区外围划为实验区,可以进入从事科学试验、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旅游以及驯化、繁殖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等活动。

《条例》第三十条还规定,自然保护区的内部未分区的,依照本条例有关核心区和缓冲区的规定管理。

此后两次修订,也并未对上述规定做任何改动。

“养鱼需要建养鱼设施,人需要在里面活动,还可能把一些并非当地的鱼种放进鱼塘喂养,这些行为都会对自然保护区造成负面影响。”彭建说,有网友提倡在湿地进行生态养殖,最大化地把资源利用在最有效的地方。但生态养殖讲究人与自然的协调,需要形成一个完整的生态系统循环,它对硬件条件、养殖的规模等有较高的要求。“目前看来,像孟州市境内黄河湿地保护区核心区的这种建塘养鱼,它仅仅是在生态环境好的地方养鱼,并没有形成生态系统,并不属于生态养鱼。当然,更为重要的是,这里是保护区的核心区,国家有严格的管理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商业化的养殖活动在禁止之列,即便是打着生态旗号的养殖也是不允许的。”

我国湿地保护正在走向法制化,破坏湿地将会受到重罚

此次督察人员在焦作孟州市黄河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发现的鱼塘于2013年正式投运。投运两年后的2015年,《河南黄河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2015-2024年)》(以下简称《规划》)获国家批复,按照“全面保护、分区施策”的原则,《规划》对区内整个自然环境资源、生物资源和人文景观实行全面保护。其中,核心区作为严格保护区,均保持其自然状态,禁止一切人为干扰。

可见,孟州市黄河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建塘养鱼不仅违反了《条例》,也并未遵守当地《规划》。即使建鱼塘在先,那么在2015年《规划》实施以后,这1300余亩鱼塘也早应该逐步退出,但其仍然存活至今,显然是不符合《规划》要求的。

今年1月20日,《湿地保护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这是我国首次专门立法保护湿地。《草案》明确,国家对湿地实行分级管理及名录制度,严格控制占用湿地。同时明确了监管部门及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职和违法主体直接破坏湿地的法律责任。

3月1日,《长江保护法》开始施行,成为我国第一部针对一个流域保护的专门法律。目前,黄河保护立法已纳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随着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完善,我国对自然保护区、湿地、河流等的保护将会越来越严格。违反法律法规须承担的代价也将越来越大。

来源:中国环境报

编辑:邢翰韧

本文来源:中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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