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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修改《宪法》第九条关于国家“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的规定

媒体:原创  作者:陶思明
专业号:
2020/3/13 13:22:33

陶思明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保护野生动植物,涉及和谐人与自然关系、维护野生动植物本原价值和生态服务功能、厚植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自然基础、兴利除弊造福人民等方方面面,具有治国安邦大事特征,自然离不开《宪法》的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这是目前野生动植物保护范围的《宪法》依据。其中野生动物的保护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细化为“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具体指那些野生动物,授权给“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等3个名录的发布者。另外有关部门根据《渔业法》和《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制定了《国家重点保护经济水生动植物资源名录》,功能可能等同于陆生野生动物“3有”名录。

“珍贵的动物和植物”各有情况。以野生动物为例,除文化因素外,一部分属于自然分布地域狭小,具有国内外独特性,是人无我有式珍贵。一部分表现为种群数量不大,是“物以稀为贵”式珍贵,其中有的居于食物链顶端,种群数量自然受限,生来就珍贵;有的受生境破坏和猎捕利用,物种生存力出现问题而走向濒危,濒危了自然就珍贵了,可以说是人为因素导致的珍贵。中国究竟有多少种野生动物可以确定为《宪法》上的珍贵动物、依宪加以保护,可能人为性很大,包括对自然的了解以及人的主观倾向。现在,除个别物种如野猪外,所有野生动物生存状况都不太好,可也不能把所有野生动物都确定为珍贵,不说其他类别,只就4000多种脊椎动物来看,都珍贵显然不符合事实,也不符合生态文化。但是,不都确定为珍贵,肯定就有一部分野生动物会继续排除在保护之外。

这次,源于寄主为野生动物的病毒感染而来的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进一步加强野生动物保护和利用管控,减少人与野生动物的亲密接触、保障公共卫生安全的呼声很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其严格程度是空前的,所有陆生野生动物都在禁食之列,这就为有效管控野生动物利用提供了强大武器。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的工作也已经启动。形势大好。

不过从目前见诸于媒体的各界修法思路看,仍然延续着只保护部分野生动物的模式,主流观点是现行法律保护的适用范围太窄,需要扩大,扩大保护范围、增加保护名录长度。但按照野生动物保护需求、公共卫生安全保障需要,野生动物保护范围究竟多大才算大,重点保护等名录多长才算长,实际上有些令人困惑,搞不好就还是通过一再修法,一再令一部分野生动物继续在保护之外,其利用乱象不违法也无从纠正,这完全不符合野生动物野外保护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预期。

但是,严格说来这些主流观点和修法思路,却是完全符合《宪法》规定的,而且范围扩大太多、名单过长,把那些不珍贵但同样需要保护,或不珍贵同样可以成为病毒寄主感染人疾病的野生动物,也一并列入保护范围,还有违宪之嫌。

鉴此,为了适应新的形势,建议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条关于国家“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的规定,参考全国人大常委会最近《决定》中相关表述,可以修改为国家“保护野外环境自然繁衍生息的野生动物、野生植物”等。

这符合现代生态科学和生命共同体理论,即整体性,只保护其中一部分是行不通的。冠状肺炎疫情防控治疗中,“坚持重症轻症并重”是一个重要启发,否则轻症也会变成重症。保护野生动物也一样,如果还只限于保护珍贵的,实际操作中析出保护物种肢解生态系统、不立足于生境改善而大搞特定物种的人工繁育、以对少数明星物种恨铁不成钢式保护代替绝大多数物种的一般保护或不保护,中国大地上就会有更多野生动物更快迈入珍贵行列,不可想象是怎样的结果。

《宪法》上将所有野生动物、野生植物列入保护,体现了物种生存权、发展权平等和各有特定生态功能的原则,符合生态文明理念,不用再制定什么保护名录,有利于落实区域生态系统的就地整体性保护,和国家整体生态环境保护大势相呼应,使所有自然对象物都受益于保护,通过扶强自然力恢复生态系统平衡和所有野生动植物的旺盛生机。也不会影响基于传统必须的和兴利除弊式的利用,只要社会有不可替代的要求,野外又有资源,可以通过可利用野生动物名录进行管控,超名录利用和不符合管控规定的利用活动,就是执法监管对象。更不会引发误解,是不是苍蝇蚊子也不能打了,农田杂草也不能除了,不会的,野外环境自然繁衍生息的不会成为农田杂草,也没有人去野外消灭苍蝇蚊子,同时传统文化、新的认知都会发挥平衡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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