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思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环境公报”的规定,新一年发布上一年度环境状况公报的工作已经有30年历史了,在认识环境国情、提升环保地位、增进公众环保意识、推动环保工作提质增效上起到重要作用。
但国家环境状况公报发布时间,从一开始选在每年的“6.5”世界环境日到现在没有改变过,从时效性上看有些滞后了。现在各方面节凑很快,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和其他一些专业性公报如国土绿化公报等,差不多在新一年的第一季度就发布了,包含不少行业环保内容。上一年环保系统主干工作,通过年末年初全国环保会议领导讲话、部门例行新闻发布等,也早都公之于众了。然而,系统化规范化的国家环境状况公报,却要在新一年过去5个月后才发布,致使公报大部分内容新闻价值大大降低,有些可惜。当然,公报宣传环保的功能,什么时候发布都一样,公报资料价值也不受发布时间的限制,但何如也同时争取应有的新闻价值、使公报各方面功能俱全更有意义呢。
如果说过去全国信息化程度不高,收集汇总各环境要素状况和各方面、各地方环保工作进展等书面资料,需要较长时间,现在则不存在这个问题。公报的多年依法例行化发布和环境问题认识、部门环保职能的的日益明晰,使相关部门间就公报内容的协调一致,显然也比过去容易多了,会节省大量时间。再者,过去环保不受重视、没有地位,公报发布时间选在“6.5”世界环境日,可以借力使力形成一定的宣传轰动效应、扩大环保社会影响。但现在情况已有很大变化,社会对环境问题的关注已融入日常生活之中,可以说每天都是中国的环境日,让上一年环境状况、工作进展和目前存在的问题、努力方向等,及时与公众见面,抓住一年之计在于春的机会,激发大家更强环保新动能,就是发布公报的最好效应。
鉴此,建议将上一年度国家环境状况公报的发布时间,能够调整到新一年第一季度,越早越好,这只会为“公报”功能加分,而不会丢分。从过往看,一些地方发布公报的时间有提前,也说明了这方面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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