湿地公约于1971年在伊朗小城拉姆萨尔(ramsar)签订,故该公约又称拉姆萨尔公约。公约的全名是:“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签订保护湿地的想法起于1962年,那时在欧洲有许多湿地被开垦,丧失了许多水禽的栖息地。
1960年霍夫曼(luc hoffmann)先生启动了一个项目叫mar,当时国际自然与自然资源保护联盟(现更名为国际保护联盟,简称iucn)、国际水鸟与湿地研究局(简称iwrb,即现在的湿地国际)、国际保护鸟类理事会(简称icbp,即现在的国际鸟类组织,birdlifeinternational)也参与项目活动。他们于1962年11月12-16日在法国开会,研究了保护湿地的问题。
经过8年的多次会议协商,包括1963年在圣安德鲁斯(st.andrews)、1966年在诺德韦克(noordwijk)、1967年在莫尔日(morges)、1969年在维也纳、1969年在莫斯科和1970年在埃斯波(espoo)举行的会商,在荷兰政府的支持下由马修斯教授(g.v.t.matthews)主持起草了湿地公约的文本。当时文本的核心内容是保护水禽。
最后伊朗体育与渔业部长艾斯坎德尔(eskanderfirouz)于1971年2月2日在里海边的旅游城市拉姆萨尔(ramsar)召开了国际会议,次日18个国家在公约文本上签了字。但公约直到1975年12月才生效。这是因为签字国迟迟没有完成本国批准手续。根据公约规定,当第7个缔约国递交批准书后4个月公约生效。澳大利亚于1974年1月递交了批准书,是第一个递交批准书的国家。1975年12月在希腊递交批准书(第7个递交批准书的国家)后生效。公约有过2次修改,第1次修改是1982年12月,第2次修改是1987年。
1980年11月在意大利卡利亚里(cagliari)召开了第1届缔约方大会,规定了国际重要湿地标准。
1982年12月在法国巴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部召开了缔约方特别大会,通过了对公约文本的修正,即巴黎议定书(1986年10月生效)。这是公约的第1次修改,规定了公约修改程序以及把阿拉伯文、法文、英文、德文、俄文和西班牙文定为正式语言。
1984年5月在荷兰格罗宁根(groningen)召开了第2届缔约方大会,制定了公约实施框架。
1987年5-6月在加拿大里贾纳召开了缔约方特别大会以及第3届缔约方大会,对第6、7条进行非实质性修改,规定了缔约方大会的权力、建立常委会、预算和常设执行局(或称秘书处)。但此项修正条款直到1994年5月1日才生效,因为在1987年通过的决议(iii.4)中规定了自愿原则。大会还修改了国际重要湿地标准和建立湿地合理利用工作组。
1988年1月第1任公约秘书长纳维德(dan navid)上任。
1989年公约有了自己的会标。7月在瑞士蒙特勒市(montreux)召开了第4届缔约方大会。大会再次修改国际重要湿地标准,决定建立蒙特勒档案(montreux record),设立湿地保护基金(后来更名为湿地公约湿地保护与合理利用小额赠款基金),决定把西班牙文做为公约的3种工作语言之一,其他2种工作语言是英文和法文。
1991年12月在巴基斯坦卡拉奇召开湿地公约第1次亚洲区域会议。
1993年6月在日本钏路召开第5届缔约方大会,发表了钏路声明,决定建立科技审评组。
1995年8月阿根廷人戴尔玛·布拉斯科(delmar blasco)接任秘书长职务。
1996年3月在澳大利亚布里斯班召开了第6届缔约方大会。大会通过了1997-2002年战略计划。
1996年10月常委会通过决议,宣布每年2月2日为世界湿地日。
1998年10月常委会决定更换会标。
1999年5月在哥斯达黎加召开了第7届缔约方大会。大会决定编纂一套工具书,正式确认国际鸟类组织、世界保护联盟、湿地国际和世界自然基金会为公约的伙伴组织。
2002年,第8届湿地公约缔约方大会于在西班牙召开。
2005年11月,第九届缔约方大会在乌干达举行,中国第一次当选为公约常委会成员国。
2008年10月28日,《湿地公约》第十届缔约方大会在韩国昌原开幕,本届大会的主题是“健康的湿地,健康的人类”。来自五大洲的100多个国家和地区以及几十个国际自然资源保护组织的一千多名政府和非政府组织代表参加了会议。
2011年11月14—18日,第十一届《湿地公约》缔约国大会亚洲区域协调会(ramsar pre-cop11 asia regional meeting)在印度尼西亚首都雅加达召开,会议就亚洲各缔约国“《湿地公约》2009-2015战略计划”执行情况、亚洲湿地区域动议报告、当前履约面临的主要问题,以及就提交将于2012年在罗马尼亚召开的《湿地公约》第十一届缔约方大会的决议草案等方面进行了深入而广泛地磋商和交流,预选了2013-2015年亚洲区域常委会成员。